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hCuI:“宪法的修改,由全国mdFR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KioS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WdcH表大会代表提议,并由全OUFt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bA9o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Fxr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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